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別規定》要求,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此外,為了震懾不法企業,懲處制售假劣產品的行為,《特別規定》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特別規定》,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生產者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等。
為了強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確保有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落到實處,《特別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摘自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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